花蓮縣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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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立瑞穗國民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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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
發文字號: | 府客文字第 1100244437 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文 ( 1100244437_ATTACH1.pdf ) |
主旨: | 檢送「111 年度客語能力各級認證日程表」1 份,歡迎踴躍報考,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客家委員會 110 年 11 月 29 日客會語字第 11067007982 號函辦理。 |
二、 | 依據客家基本法第 9 條第 2 項規定:「服務於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之公教人員,應有符合服務機關所在地客家人口之比例通過客語認證」。為鼓勵全民學習客語、推動公事客語無障礙環境,以促進客語重返公共領域,請於 111 年度規劃相關活動時儘量排除認證日程,並轉知及鼓勵機關(構)、學校、單位同仁及民眾踴躍報考客語能力各級認證,亦請公告及協助宣傳相關訊息。 |
三、 | 因應 111 學年度新課綱客語師資需求,客家委員會將於 111 年 3 月 27 日(星期日)增辦「客語能力中級暨中高級認證」1 梯次,請鼓勵教師踴躍參加。 |
四、 | 另客家委員會 111 年度除辦理客語能力初級、中級暨中高級認證,將首次開辦客語能力高級認證,有關客語能力各級認證之能力指標、題型說明、通過標準相關資訊等,請參閱本會網站( https://www.hakka.gov.tw/首頁/服務園地/表單下載/客語推廣類/客語能力認證專區)。 |
五、 | 為鼓勵學習客語及持續開設相關課程,可依客家委員會「提升客語社群活力補助作業要點」提案申請開設客語課程,相關資訊請逕至客家委員會網站( https://www.hakka.gov.tw/首頁/政府資訊公開/法規與內規/行政規則/客語推廣類)查詢。 |
正本: | 本府各處、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大專院校、本縣各高級中學、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本縣各私立國民中-小學 |
副本: | 本府客家事務處綜合輔導科、本府客家事務處民俗藝術科、本府客家事務處文化保存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