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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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立瑞穗國民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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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
發文字號: | 府教學字第 1140006555 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主旨: | 有關公立學校教師罹患水痘,如經學校勸導居家隔離得否依教師請假規則核給公假疑義一案,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 114 年 1 月 7 日臺教人(三)字第 1134204164 號函辦理。 |
二、 | 查教師請假規則第 4 條第 1 項規定:「教師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給予公假。其期間由學校視實際需要定之:……十四、因法定傳染病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強制隔離。但因可歸責於當事人事由而罹病者,不在此限。」 |
三、 | 復查銓敘部 107 年 11 月 19 日部法二字第 1074666103 號書函以,茲依傳染病防治法及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以下簡稱疾管署)網站公告資料,水痘非屬現行規定之法定傳染病,是如罹患水痘而有隔離治療或休養必要者,因與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規定核給公假之要件未符,仍宜請病假治療或休養。另查衛生福利部 102 年 12 月 27 日公告業將原第四類傳染病「水痘」修正為「水痘併發症」,是時起自無從再依該部 94 年 7 月 19 日部法二字第 0942522077 號書函規定辦理。 |
四、 | 再查疾管署網站 107 年 12 月 12 日更新公告資料,水痘併發症為第四類傳染病,又防治措施有關個案管理項下之隔離,為出現症狀之患者可視病情立即就醫並採取隔離措施,或在家自行隔離。水痘目前並非須強制隔離之法定傳染病,因此罹患水痘未能符合給予公假規定,惟為使個人能儘速康復及避免傳染給他人,仍應請病假在家休養,直到全身的水疱均完全結痂變乾為止。並應保持室內空氣流通,遵循呼吸道衛生與咳嗽禮節,不得已必須出入公共場所時,應配戴口罩並穿著長袖衣物。 |
五、 | 審酌衛生福利部業將水痘列為非須強制隔離之法定傳染病,與現行教師請假規則第 4 條第 1 項第 14 款核給公假之要件未符,據此,教育部 101 年 2 月 3 日臺人(二)字第 1010007884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教師罹患水痘如有請假需求,請依教師請假規則各假別所定要件規定辦理。 |
正本: | 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