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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胡宗德 - 人事室公告 | 2025-01-15 | 點閱數: 7
花蓮縣政府 函

 

  地址: 970270 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 17 號
承辦人:李佳玲
電話: 03-8462860#227
傳真: 03-8462775
電子信箱: r0926@hlc.edu.tw

 

受文者:花蓮縣立瑞穗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 1140006555 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 有關公立學校教師罹患水痘,如經學校勸導居家隔離得否依教師請假規則核給公假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 114 年 1 月 7 日臺教人(三)字第 1134204164 號函辦理。
二、 查教師請假規則第 4 條第 1 項規定:「教師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給予公假。其期間由學校視實際需要定之:……十四、因法定傳染病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強制隔離。但因可歸責於當事人事由而罹病者,不在此限。」
三、 復查銓敘部 107 年 11 月 19 日部法二字第 1074666103 號書函以,茲依傳染病防治法及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以下簡稱疾管署)網站公告資料,水痘非屬現行規定之法定傳染病,是如罹患水痘而有隔離治療或休養必要者,因與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規定核給公假之要件未符,仍宜請病假治療或休養。另查衛生福利部 102 年 12 月 27 日公告業將原第四類傳染病「水痘」修正為「水痘併發症」,是時起自無從再依該部 94 年 7 月 19 日部法二字第 0942522077 號書函規定辦理。
四、 再查疾管署網站 107 年 12 月 12 日更新公告資料,水痘併發症為第四類傳染病,又防治措施有關個案管理項下之隔離,為出現症狀之患者可視病情立即就醫並採取隔離措施,或在家自行隔離。水痘目前並非須強制隔離之法定傳染病,因此罹患水痘未能符合給予公假規定,惟為使個人能儘速康復及避免傳染給他人,仍應請病假在家休養,直到全身的水疱均完全結痂變乾為止。並應保持室內空氣流通,遵循呼吸道衛生與咳嗽禮節,不得已必須出入公共場所時,應配戴口罩並穿著長袖衣物。
五、 審酌衛生福利部業將水痘列為非須強制隔離之法定傳染病,與現行教師請假規則第 4 條第 1 項第 14 款核給公假之要件未符,據此,教育部 101 年 2 月 3 日臺人(二)字第 1010007884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教師罹患水痘如有請假需求,請依教師請假規則各假別所定要件規定辦理。

 

正本: 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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ㄌㄧ ˊ ㄩㄢ ˊ ˇ ㄉㄧ ˋ
梨園,原指唐玄宗教練歌舞藝人的地方。 後泛稱戲班為梨園;戲劇演員為「梨園子弟」或「梨園弟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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