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立瑞穗國中實驗場所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107.9.1修訂
一、為維護全校師生於各實驗室之安全及妥善管理實驗場所之設備、器具、材料,特訂定本辦法。
二、各實驗室之使用,以教務處表定時間之實驗課程或自然領域課程為優先,任課教師並得視實際需要調整之。
三、上課期間各實驗室之安全與清潔由使用師生共同維護。
四、實驗室使用規則:
(一)實驗前:
1、進入實驗室前,教師應預先將學生分配組別並固定其實驗室之座位,且應指定固定學生擔任分組組長,負責督導該組整潔與實驗器材之維護。
2、首次進入實驗室之班級,教師應引導其熟悉逃生路徑、滅火器材擺放位置及使用方法,並說明意外事件發生時之處理。
3、為維護實驗室整潔與學生安全,請教師提醒學生,嚴禁攜帶飲食進入實驗室,違者依校規處理。
(二)實驗中:
1、除教師另有安排外,學生應依組別就坐;每位學生須負責座位附近之清潔與桌椅之完整。
2、實驗課前教師應預先引導學生詳閱課本實驗步驟及注意事項,並囑咐其遵照指示方法操作。
3、上課前,各組應先詳點儀器數量並檢視其堪用性,若有缺損立刻向指導教師報告處理。
4、上課時學生應保持安靜聽從教師指導,不得隨意走動、喧嘩、追逐嬉戲及做出危險動作。
5、除任課教師指定使用之器具外,室內所有之其他物品,均不得妄動。
6、實驗時若有突發狀況發生,切勿驚慌,應保持鎮定,聽從任課教師之指揮處理。
7、請節約使用各類資源如水電、藥品;愛護器材、設備,如有任意毀損,須照價賠償並接受處分。
8、課程中所產生之廢棄物及殘餘化學藥品﹐不得隨意棄置於水槽中;應按其性質分類,聽從老師指導放置於合宜容器內;若有未用完之藥品,不得擅自攜出。
(三)實驗後
1、各組將設備、儀器清理擦淨,清點數量後,由指導教師檢視放回原處。
2、各組組長負責督導該組完成清潔工作,並於離開前將桌椅歸定位。
3、值日生打掃乾淨後,連同垃圾一併帶離。離開時應確實檢查門窗水電是否關閉,器具是否歸位。
(四)其他教師注意事項:
1、器材及藥品使用完畢應立即歸位,收入器材櫃中鎖妥,以策安全。
2、使用酒精燈等易燃物品,尤須提醒學生注意其使用方法,使用完畢立即收好,絕不可將酒精燈置於教室內,以免引起火災。
3、實驗中之廢棄物及殘餘化學藥品各種廢酸、廢鹼、廢溶液等,不得隨意棄置於水槽中;應督導學生按其性質確實分類,存放入暫存瓶中。
4、實驗室危險性高,尤須妥善配合教學方法,掌握教學情境,以確保學生學習之安全。
五、緊急事件處理流程
(一)緊急疏散:下列事故發生時,任課老師應先做緊急疏散
1、毒性氣體外洩
(1) 實驗室毒性氣體外洩且已達危害濃度。
(2) 洩漏短時間內無法有效控制,可能繼續蔓延可燃性氣體大量外洩。
(3) 實驗室可燃性氣體濃度可能已達爆炸下限。
2、火災:
(1) 實驗室火警無法立即控制且可能繼續蔓延。
(2) 實驗室存有其他易燃物質或有爆炸之虞。
3、鄰近場所事故:
(1) 鄰近場所毒性氣體外洩。
(2) 鄰近場所發生火警,可能影響人員安全。
(二)急救處理原則
任課老師或者相關人員判斷是何種傷害事件,參照下列方法做初步緊急處理,緊接著通報健康中心後,依循學校緊急傷病處理辦法辦理:
1、割傷及出血
(1) 避免用手直接接觸傷口或血液,應戴上用後即棄的膠手套。
(2) 用消毒棉塊保護傷口,如有需要,用水和肥皂清洗傷口四周的皮膚,但不要抹去血凝塊。
2、化學品燒傷或一般燒傷
(1) 如有需要應穿著合適的防護手套及安全眼鏡,移除化學品。
(2) 應把受傷部位放在流動緩慢的冷水下沖洗。
(3) 沖洗時急救員應避免讓沾有化學品的水濺濕自己及傷者。
3、吸入有毒氣體
(1) 在不危害本身安全的情況下,把傷者移往室外新鮮空氣的地方。
(2) 檢查傷者的呼吸道,確保呼吸道並沒有阻塞物。
4、化學品濺入眼睛
(1) 如遇化學品濺入眼睛,應立即用流動的冷水或洗眼設備沖洗眼睛至少 10分鐘。確保水從面部流過,而不會流入另一隻眼。切勿嘗試用酸或者鹼中和受傷眼部內的化學品,並提醒傷者不要揉擦眼睛。
(2) 任何眼部受傷均應視為嚴重個案處理,傷者須即送醫院治理,不得延誤。
5、誤吞化學品
(1) 如化學品尚未咽下,應請傷者立即吐出化學品,並用大量清水漱口。
(2) 如須送醫院救治,應同時把咽下的化學品樣品或者嘔吐送院化驗。
6、觸電
(1) 如懷疑傷者身體仍接觸電源,不要接觸傷者。
(2) 如能即時找到電源開關或者插頭,馬上切斷電源。
(三)、現場管理:
災害現場應由單位主管、實驗室負責人或上課教師負責指揮,執行以下管理措施,以確保人員安全,以及搶救工作之順利進行:
1、 疏散非參與搶救之人員。
2、 隔離污染區,管制人員進出。
3、視事故狀況,聯絡化學品供應商、消防及緊急處理單位尋求協助。
4、 確認搶救者穿戴完整之個人防護設備,方可進入災區救人。
5、 組成緊急應變搶救編組,採互助支援小組方式進入災區救人。
六、本守則經校務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