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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教務行政 - 教務處公告 | 2020-02-18 | 點閱數: 1285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9214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090005065號函辦理。

二、        依公益勸募條例之規定,學生或學生社團非前開規定所稱勸募團體,故不能以從事社會公益之目的,向社會大眾勸募財物,其應以學校或財團法人(含私校)之名,或結合合法勸募團體共同為之,以玆適法。

三、        請貴校於適當時機與場合就公益勸募條例相關規範妥為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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ㄏㄨㄚ ˊ ㄓㄨㄥ ˋ ㄑㄩ ˇ ㄔㄨㄥ ˇ
指用浮誇的言行以取悅大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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