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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 coreylai - 人事室公告 | 2023-07-05 | 點閱數: 77
花蓮縣政府 函

 

地址: 970270 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 17 號
承辦人:陳孟君
電話: 03-8462860 分機 229
傳真: 03-8462776
電子信箱: mengchn@hlc.edu.tw

 

受文者:花蓮縣立瑞穗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 1120128194 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 公立各級學校編制內專任教師補休期限及轉任後續行補休規定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 112 年 6 月 28 日臺教人(三)字第 1124201793 號函辦理。
二、 依 112 年 1 月 1 日修正施行之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3 條及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第 6 條規定辦理後,公務人員補休假期限延長至多為 2 年,且遷調後於原服務機關未休畢之補休假,得於原補休假期限內至新任職機關續行補休。
三、 參酌前開公務人員規定並保障教師因轉任不同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屬學校或大專校院之補休權益,自 112 年 1 月 1 日起發生得補休事由之公立各級學校編制內專任教師,補休期限及續行補休規範如下:
(一) 教師補休,應於得補休事由發生後 2 年內補休完畢。
(二) 公立各級學校編制內專任教師相互轉任且年資未中斷,於原服務學校未休畢之補休,得於原補休期限內至新任職學校續行補休。
四、 另教育部 95 年 12 月 18 日台人(二)字第 0950183665 號函、 107 年 9 月 11 日臺教人(三)字第 1070065148 號函及 112 年 2 月 4 日臺教人(三)字第 1120005956A 號函,與上開規定未合部分,自 112 年 1 月 1 日起停止適用。

 

正本: 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副本: 本府人事處、本府教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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ㄨㄤ ˋ ˋ ㄈㄟ ˇ ㄅㄛ ˊ
妄,沒根據、不實際,或做任意、輕率解。菲薄,動詞,輕視;句謂輕率地鄙視自己,形容人自輕自賤,過份地小看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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