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花蓮監理站 111 年 5 月 31 日北監花站字第 1110164876B 號函辦理。 二、旨案因花蓮客運公司駕駛員流失等因素,申請旨揭路線營運許可證到期後不繼續經營,惟考量維持基本民行服務,爰協調統聯客運公司啟動代駛機制,維持既有路線營運,不影響民眾搭乘權益,隨文檢附統聯客運代駛後路線時刻表 1 份,請貴校轉知所屬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