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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 115 年 8 月 24 日總處培字第 1153028185 號書函辦理。 |
| 二、 | 人事總處為協助各機關(構)瞭解性別平等工作法及性騷擾防治法於公部門之適用情形,前依勞動部及衛生福利部修正發布之相關子法及配套措施,整理各機關(構)處理性騷擾申訴案件之作業流程及應行注意事項,並彙編為旨揭指引,以 113 年 3 月 7 日總處培字第 1133021692 號書函送各主管機關參考在案。嗣因應性平三法主管機關業陸續就實務運作衍生疑義作成相關令(函)釋,爰配合修正補充旨揭指引相關章節內容,另就公部門性騷擾案件實務作業常見問題製作相關事項 Q&A ,供各機關實務運作參考。 |
| 三、 | 旨揭指引( 115 年 8 月修正版)及相關事項 Q&A 業同步置於人事總處全球資訊網「公部門性騷擾防治專區」(路徑:首頁/公部門性騷擾防治專區/叁、公部門指引/相關規定、表單及流程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