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完備學校首長涉及職場性騷擾事件申訴機制,本校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新增第 2 條第 3 項:「本校首長涉及性別工作平等法之性騷擾事件者,申訴人應向花蓮縣政府提出申訴,其處理程序依花蓮縣政府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