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 108 學年度花蓮區試辦學習區完全免試入學簡章規定,錄取學生應於 108 年 6 月 14 日(五)當日上午 9 時至 11 時前至各錄取學校報到(簡章第 10 頁)。 |
二、 | 報到學生應持規定之證明文件(畢業證書、修業證明書或同等學力證明正本)及相關表件至錄取學校報到,逾期未報到視同放棄錄取資格。如於報到日尚未取得畢業證書等文件者,各校得要求學生填具切結書,於取得證明文件後依限補交。(簡章第 10 頁) |
三、 | 已報到之學生(或已報到且未於規定時間內放棄錄取資格者),不得再行報名參加本學年度之其他入學管道。 |
四、 | 已報到之學生,如欲報名參加本學年度之其他入學管道,應於 108 年 6 月 17 日(星期一)下午 3 時前,填具本簡章所附之「放棄錄取資格聲明書」(附表四,簡章第 25 頁),由學生及父母(或監護人)親送錄取學校辦理放棄錄取後,始得報名後續各入學管道。 |